一位曾被“留置”的人员自述
编者按:
一个曾经被湖北孝感的不太偏远的某弹丸小县的纪委监委“留置”的人员,出来之后撰写了一篇详细的《自述》,其内容字字泣血,触目惊心,颠覆公众认知。
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开展全民法治教育、基本人权保障教育和对公职人员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这个基层纪委监委是如何办案,中创文网全媒体编辑部特选取该自述文字的其中一段,一字不改、原汁原味刊发。
一位曾被“留置”的人员自述(摘录)
在留置的三个月时间里,前两个月不让我洗澡、不让我换衣服、不给牙膏洗口,坐板期间一连几个小时严格按他们的坐姿一动不准动,长期对我进行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最后导致我血压升高、血糖高,两条腿浮肿,双脚裂口腐烂,全身过敏导致晚上发痒不能睡眠。在我精神和身体长期折磨下,我的精神崩溃,意识模糊,没有判断力,在刘哲麟引诱威逼下,在他们事先准备打印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是的,很多人都说我在留置期间不应该签字啊,但当时的生存环境,真是生不如死,我害怕自己身体被他们折磨垮掉,担心我在外的亲人,一心只想早一天离开那个地方。我想事情不是我做的,即使他们栽在我头上,也会真相大白。
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文: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部分条文:
第四十条第二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监察人员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二百六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监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及其监督检查、调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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