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状
原 告:湖北中创文网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孝感市孝南区环城路357号,邮编:432000,电话:0712—2852529,15927618989。
法定代表人邓复华,笔名邓圩,系湖北省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湖北中创文网传媒有限公司CEO兼总编辑,中创文网主编,资深媒体人,报告文学作家。
被 告: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789号。邮编:430074,电话:027—87796999。
法定代表人吴俊,系该局局长、党组书记。
第三人:湖北省网信办,其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联系方式不详(由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闭原告企业门户网站兼文学网站中创文网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尽快恢复原告企业门户网站兼文学网站中创文网的正常访问;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网站被关闭而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损失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湖北中创文网传媒有限公司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文化传媒企业,中创文网是湖北中创文网传媒有限公司的门户网站,是依法备案许可的企业网站兼文学网站。网站内的绝大部分内容是企业工作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信息和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纯文学作品以及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传记文学作品,还有部分学术研究、学术探讨和文学述评的文章,极少数文章是对基层官吏和社会不良现象的监督和批评,舆论导向和分寸我们把握得十分精准,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违规内容。恰恰相反,我们所刊发的文章和作品,可以助力文学创作的繁荣以及社会和法治的进步、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极少数被批评和监督的官吏看了网站上极少数文章后可能极不高兴。但我们认为,如果我们的批评不准确或者批评监督错误,正确的处理办法应该是,被监督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为自己维权。从临时工未经考录转为公务员,其身份转换存疑的十堰市网信办的王某峰正是被监督者之一。但是,不服监督的王某峰,不是选择正确的渠道和途径沟通或者依法维权,而是迷信强权、公权私用,利用职务之便拉关系对原告进行打压和报复,甚至继承和发扬“文革”的衣钵,其头脑中封建落后腐朽的“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极左思想恶性膨胀,对原告乱扣帽子、乱打棍子,恶意串通和勾结其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强行关闭原告的门户网站,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坐在今天的被告席上,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原告认为,一个依法备案许可成立的企业门户网站兼文学网站,不能因为批评监督了地方或基层的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就可以随意注销,也不能因为刊发了一两篇有人不高兴阅读的作品和文章就被全盘否定。关闭一个企业的门户网站和文学网站,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执法主体的被告,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事先书面告知义务。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被告仅仅依据其部门规章和内部文件(特别提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部门规章和内部文件内容更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0日中午突然袭击,关闭原告的门户网站中创文网,使网站无法正常访问,导致珍贵的文字作品和信息资料面临丢失和毁损,其粗暴野蛮行为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严重冲突,从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突然强行关闭原告门户网站的野蛮粗暴行为所依据的所谓事实,即中创文网刊发的被告认为违规的文章和作品,如果在法庭上一篇篇展示、一篇篇讨论,并且一篇篇进行质证,相信法庭不仅不会认为其内容违规,而且能够感觉到文章作者的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家国情怀。事实证明,一些读者在读完这类文章和作品时,他们往往感觉到热血沸腾、酣畅淋漓,由此产生很好的精神激励和莫大的正能量……
当然,我们承认中创文网的编辑和管理工作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者说存在一些疏忽和漏洞,但我们可以进行认真的整改和完善,尽最大努力达到通信管理部门和上级网信部门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利用其身处强势和强权地位,滥用其手中掌握的公权力,突然袭击并强行关闭原告的门户网站兼文学网站中创文网,其行为既粗暴简单,又无理违法,严重干扰了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体现社会和法治的进步,进一步共同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和贯彻落实好国家网络强国战略,维护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湖北中创文网传媒有限公司(章)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本状副本2份,证据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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